特色小吃、新鲜果蔬、肉禽蛋品、海鲜水产……农贸市场最能体现城市“烟火气”。它的规划建设和发展,与居民生活息息相关,甚至可以成为年轻人“反向旅游”的旅游胜地。记者从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了解到,《柳州农贸市场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23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未来,柳州“烟火气”将得到怎样的守护?对大家的生活将带来哪些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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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哪些农贸市场?
是不是全市所有的农贸市场,都被纳入《条例》管理范畴?如何破解农贸市场“九龙治水”困境?
《条例》第二条明确,本市市区以及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范围内的农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经营规范、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同时,第三十八条规定,各县对其他乡(镇)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可参照本条例执行。
“九龙”难治,凸显了在农贸市场管理中,长期存在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为此,《条例》第五条明确了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以及公安、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林业和园林、生态环境等部门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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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开办者要干什么?不做会怎样?
经营理念陈旧,重收费、轻管理,重权利、轻责任;对市场内环境卫生脏乱差、占道经营、随意扩摊、流动经营等不良现象重视不够……市场开办者是农贸市场的第一管理责任人,其管理质量决定了农贸市场整体的规范化水平。
为此,《条例》针对问题,重点对市场开办者在经营秩序、食品安全、公共安全、市容和环境卫生、疫情防控等方面管理责任作出一系列具体规定。
比如,《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因市场升级改造、设施维修等情形需要整体暂停经营农贸市场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社会公示,但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突发事件的除外。违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周边农民自家种的菜,也可以到农贸市场售卖。《条例》第二十条明确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在市场内设置不少于市场营业面积百分之五的经营区域,用于农民临时销售少量自产农产品、农副产品,对在该区域销售的农民,免收市场摊位租赁费。
农贸市场内能否宰杀活禽?
农贸市场内,能否宰杀活禽?为此,《条例》规定,农贸市场开办者应当按照动物防疫条件的相关要求,对活禽经营实行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分隔设置。具体设置规范由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并予公布。农贸市场开办者违反这一款规定的,由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同时,场内经营者应当在农贸市场开办者指定的存放区、宰杀区、售卖区存放、宰杀、加工、销售活禽。场内经营者违反这一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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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内经营者该如何规范经营?
除了要遵守活禽宰杀“三分离”要求之外,场内经营者还要如何做到规范经营?
《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要求,场内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按照市场管理的要求在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亮证亮照经营,临时销售少量农产品、农副产品的农民除外;使用合格计量器具,明码标价,诚信经营;经营需要检疫、检验的肉品,在摊档明显位置公示肉品的检疫检验合格证明;经营直接入口食品及熟食制品的,规范使用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和洗涤、消毒等卫生器具,从业人员应当持有健康合格证明并按照食品安全要求规范着装;不得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不得擅自悬挂、张贴广告;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遵守合同约定和市场管理制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场内经营者违反这些规定怎么办?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所设定的义务性条款,法律法规已有明确法律责任的,原则上不再重复规定。针对场内经营者超出店(摊)范围、占道经营或擅自悬挂、张贴广告或不及时清理经营所产生的垃圾、杂物、积水等行为,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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